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在部分地方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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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规定,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