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法律适用
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