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证据法上的刑事证明标准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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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Standardofproof”、“thedegreesofproof”),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证明程度、证明要求。从字面上看,“标准”与“程度”、“要求”并非等值的术语,前者倾向于抽象的证明要求,后两者侧重于具体的证明状态。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们都意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笔者倾向于沈达明先生的称法,①在本文论述中使用证明标准这一术语。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者履行责任必须达到法律要求的程度,否则就要遭到于己不利的裁决卢英美一些证据法著述将“证明责任”(有的地方是“证明负担”)、“证明标准”二者并行编排在一个章节中。从这一编排体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