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税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后,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即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一年多
时代财会
1995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