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搬迁员工拒绝上班有无经济补偿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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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00年4月18日起到四川省成都市某印务公司(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从事胶印工作。2011年10月,公司搬迁至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生产经营,陈某因此到公司位于郫都区的厂房继续工作。2015年5月2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第二条约定陈某的工作地点为郫都区某地.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约定陈某应服从公司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岗位和地点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