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背景下导游劳动权益保护现状及对策——以九江市为例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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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旅游法》的施行,以旅游基本法的形式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调查分析表明,《旅游法》对导游劳动权益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人格尊严权被侵犯、劳动报酬权受损害、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缺位、维权制度相对缺乏等方面。应整顿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乱象,保护人格尊严,构建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制度,落实旅行社保障的法律责任,健全政府保护的制度,以完善导游劳动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