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金融诈骗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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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侵犯财产型犯罪、经济型犯罪主观要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第五节中所列金融诈骗罪的具体罪名中,第192条、第193条就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均明确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所列情形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必须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