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强我市港口管理,做好港口区域内规划、建设、监管执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天津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7年2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