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6号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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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7年4月25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部长张军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9月21日司法部令第136号公布)为了推进大陆与台湾交流合作、密切两岸人员往来、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和维护两岸同胞合法权益,决定对《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