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发控字[199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现将《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免予起诉决定不服而提出申诉的案件,复查工作按照当时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复查案件的规定办理。1998年6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1998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