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调整后税收起征点征管问题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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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3]12号文件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财税法[2003]197号文件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5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2500元销售应税劳务、县及县以下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200元。这一政策对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推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项政策的出台,也给地税征管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一是造成收入缺口。特别是税源紧张的地方,起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