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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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3年1月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第2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明确如下:一、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不属于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所规定的生产性企业范围,不得享受税法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