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分析比较关于破产原因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体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吸收借鉴德国破产立法成功经验,剖析我国现行破产原因立法的诸多需要检讨之处,放弃现行破产法对“不能清偿”所附加的不合理限制,主张把“债务超过”和“支付停止”作为清算中法人破产的独立原因,适用于所有的商自然人和商法人,并在破产程序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0年S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