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2004年6月22日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一)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学风建设和职业道德修养,保障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积累与学术创新,进一步发展和繁荣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15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