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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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和《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发[99d172号)执行以来,各地反映了一些问题,为便于对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严格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审批管理为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与凝聚力,国家准予某些行业、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准予试点企业集团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统称江总(合并)纳税。汇总(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