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本案的被告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4-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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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3人合伙开了个商店,由主管部门A服务公司帮助领了营业执照,因经营不善及地理位置不佳,导致亏损,欠B单位3万元。后甲决定退出合伙,乙、丙也同意,B向他们3人要款,商店无余资,甲与B商议由甲先偿还2万元,B以后不得再向甲要款,乙、丙也同意。甲退伙后,乙、丙两人经营,仍亏损,遂歇业,尚欠B单位1万元难以偿还。B于是告到法院,要甲、乙、丙3人及A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1万元以及适当的利息。针对此案,双方的代理人争执的焦点在以下两个问题上。一、甲与B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换句话说,甲是否应列为被告?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不应列为被告,理由是:①甲在退出合伙时。得到乙、丙两人的同意,且在财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