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长期以来,英美学者都习惯将"对抗制"(adversarysystem)作为本国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并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相对应。然而,从上世纪后半期开始,这种对抗制诉讼体制却随着案件管理运动的开展发生了一定变化。在强化法院对案件管理的过程中,英美法官获得了很多有悖于传统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0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