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现将《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印发给你们,供参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请在今年9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04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