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科技产品可申请进出口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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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外经部、国家科委最近共同颁布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这一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各类独立科研院所,在从事对外经贸活动中如具备下列条件,均可申请科技产品进出口权:一、具有较强的技术及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一定的生产能力。研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技术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二、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方面取得实绩,申请进出口权前两年,委托代理出口年均创汇额(含技术出口额)一般不低于50万美元。三、有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要的设施、资金和其他必要的条件。办法规定,取得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出口本院所研制开发的技术和自产的科技产品,进口本院所科研和生产所用的原辅材料、技术、设备和零部件;科研院所连续3年不能完成国家出口创汇目标的,其进出口权将被取消。□本栏责任编辑朱文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