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及本市具体规定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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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转发,并结合上海的具体情况,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胁使用管理做如下补充说明:一、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1.新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在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应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取并填写《金银制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然后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在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时,纳税人应携带国家税务总局(1994)267号文第五条第(-)款中规定的9种资料,并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