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02-12
/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使用、维修和保护测量标志.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的土地受法律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占用土地的具体程序,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全省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专用测量标志的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