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应正确适用简易程序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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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可以依案情需要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对行政处罚中的简易程序的界定。在实施简易程序时,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一、简易程序也得履行告知义务有的执法人员认为,选择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只要当场开单收钱即可,不必多费口舌,有时甚至态度生硬,不作任何解释。实际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