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上海市罢免和补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程序的规定》作如下修改和补充:一、第三条修改为:“全国和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
新法规月刊
1998年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