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9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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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