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储蓄管理办法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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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了鼓励城乡居民以储蓄存款方式,为其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指九年义务教育之外的全日制高中、大中专、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积蓄资金,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特开办教育储蓄。第三条办理储蓄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邮政储蓄机构)均可开办教育储蓄。第四条教育储蓄具有储户特定、存期灵活、总额控制、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