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嵩县婚嫁旧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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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嫁礼仪,随着历史的演变和民族、宗教、地域、乡土的互异而各具特点。民国期间,嵩县的配偶制度,律定一夫一妻,但官宦、豪绅、富户常于正室之外纳妾娶偏。平民百姓多恪守不渝,娶偏者无几。一、择偶定婚:俗称“订亲”。男女择偶全凭“父母之命”(有“指腹”定亲的,但不多见)、“媒妁之言”(要三媒六证)。视男女双方直接求爱为“有伤风化”而必有他人代为相亲。多讲究门当户对,郎才女貌,两好结亲。但关键是要所谓合属相,掐八字。属相八字不合,即使爱笃情深,各方满意也只能割爱另就,根本不尊重爱情基础,常违背本人意愿。民国中后期虽有自由婚姻之说,但多受习惯势力的非议和阻挠,成功者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