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中华民国民法中永佃权制度的建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对永佃[1]这一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的民法。将永佃关系纳入民法,所需要面对的问题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属民法近代化层面。中国传统租佃关系的建立有其自身的逻辑,与源自西方的近代民法理念有着较大区别。
法律史评论
2011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