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监护制度的探究——以民法总则为背景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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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飞速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愈演愈烈,缺乏判断意识的成年人受侵害的现象也随之发生,故而需要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以保护其合法利益。我国目前的成年监护制度存在不足:缺乏对浪费人行为能力的限制;缺乏对监护监督人的规定;成年人监护的保护模式单一;若强制意定监护协议进行公证有违意思自治之嫌。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完善:一是借鉴保佐制度,对典型浪费人进行行为能力限制;二是提高国家公权力参与度并设置监护监督人;三是借鉴日本监护、保佐与辅助方式,根据被监护人残余的辨识事理能力不同,对监护进行细化,推动保护模式多样化;四是关于意定监护协议可以进行公证,但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