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流浪动物致害侵权的责任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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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公布的《侵权责任编(草案)》在第九章规定了饲养动物的损害责任,对责任主体进行规定时,并未采取大陆法系普遍以“动物占有人”或“动物保有人”为责任主体的做法,而采用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司法实践中因法官对该概念的理解不同,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结论大相径庭,其根源在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概念侧重描述行为,与动物侵权责任强调状态的旨趣相悖。有鉴于此,宜借鉴民法上“占有”的概念并在法教义学范畴内对其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