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财税》1998年第1期刊登刘立美等同志撰写的《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中的资金渠道“四条线”及“结余分配”核算例释》一文,对事业单位新会计制度的实施,及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但文中所列举的“结余分配”例释中第三十三笔业务即对“应缴财政专户款”(文中为明细科目)科目的运用,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现提出个人看法,与作者商榷.
财政与发展
1998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