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6-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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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为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为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为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