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6年12月21日财综[2006]6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