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6月19日财税[2007]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