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2007年8月15日财税[2007]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第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2007年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