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除具有解决纠纷功能之外,兼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特殊功能。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由于中国法院调解中存在的强制调解现象,使这一功能没能有效发挥。在当前进行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时,要注重通过提高当事人自愿程度以提高法院调解的"修复"性作用。即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官在调解活动中的适度与自律,以正确定位法院在民事诉讼调解中的角色。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09年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