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关系渐趋复杂,新型侵权行为极大地降低了公众的安全感、幸福感,日益引发公众不满与学界热议,故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新兴基本权利迫在眉睫。我国与德国宪法关于新兴基本权利的保障规范有何异同?在信息社会,法律(主要是宪法)是否可以充分调整公私领域贯穿出现的这些新型社会关系?透过解释基本权'概括条款'的规范,阐明新兴基本权保障的宪法依据与本质。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