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与民法的关系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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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在目的设置上存在着巨大的分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制造必要的威慑,以便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激励私人参与反垄断法的实施,而民事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相较于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在具体构成要件上有独特内涵。在具体实施领域,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在管辖法院、公权力机关介入程度、请求权诉讼时效等方面都与民事损害赔偿存在差异。上述差异共同决定了反垄断法损害赔偿不能根据民法有关损害赔偿的规定来提起,只能根据反垄断法来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略,不便于反垄断法损害赔偿的实现,必须在实施环节予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