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行政立法存在明显缺陷,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必须坚持科学的行政立法指导思想;进一步加快行政立法进程;提高行政法规范性文件的位阶;重视行政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取消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律解释权。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
2002年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