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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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民[2013]92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为做好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范围参加省级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