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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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师发[2015]1号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现就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