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俄时期合作社性质的转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198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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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商品生产者的合作社形式中,农民和手工业者同以前一样,仍旧是小私有者,仍旧是小商品生产者。因此,在这种合作社中,也仍旧保留着私人商业的利益。所不同的是,他们在产品的销售方面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的供给方面联合起来了。在这里,尽管产生了一种集体的利益,但这种合作社形式不能立即消灭自己内部的小商品生产者的私有制倾向。这是小农和家庭手工业者长期从事个体生产所固有的特征。列宁把这种合作社内部的资本主义倾向称之为合作社的资本主义,而无产阶级的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对这些倾向进行调查和监督的目的,就是把合作社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的一定形式。正因为这样,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以前,始终把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归入国家资本主义的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