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袋罪是立法上的秩序中心主义和司法上的权威中心主义的产物。依据刑法规范是否在完整意义上赋予刑法中某罪名一个特定名称,口袋罪可划分为典型口袋罪和非典型口袋罪。立法上的口袋性和司法适用中的口袋化都印证了寻衅滋事罪是一种非典型意义的口袋罪。因而需要给予其理念与规范上的重新定位。在寻衅滋事罪的去罪化路径上,建议先期进行司法上的规范,再寻求立法上的修正。
刑事法判解
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