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法定原则的困境与出路——以海洋行政执法为视角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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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措施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法定罚则时行政机关应采取非处罚性措施。但非处罚性措施难以法定,通常也无需法定。只有选择处罚,执法行为才能严格符合法治,因而奉行法治的结果,使行政执法越来越依赖于处罚手段,这显然有悖于法治保障人权的初哀。为促进非处罚措施的法治化,应当尝试将民事督促程序引入行政执法,作为治理违法行为和公共致害行为的常规手段,并可以首先在海洋行政执法中开展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