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形态理论的发展史表明,犯罪形态理论已经超越了过去那种对具体的犯罪形态进行孤立研究的局面,从而发展成为一个自成一体的开放系统。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行为结构中的当事人地位,决定了它对开放的犯罪形态理论系统具有重要的改造和再造功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4年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