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7日,申请人新加坡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黄豆粕买卖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协议,则应将纠纷提交谷物与
仲裁与法律
2004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