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食品安全中的行政执法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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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整个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是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敌敌畏泡过的火腿、福尔马林泡出的干货、硫磺熏白的蘑菇、病死猪肉做的肉松、孔雀石绿处理的水产品、加了漂白剂的米粉和粉丝到去年轰动全国乃至国际社会的三鹿奶粉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企业的良心丧失必然是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因素,但是作为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主体,利益最大化是其从事活动的最终目的,因此企业的此种行为并非不可预料,而我们看到的最让人生畏的是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主体的质监部门的严重渎职,甚至成为不良企业的同党。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关键不在于立法,事实上,中国现有的有关法律不可谓不完备,有关的机构和人员不可谓不庞大,但是仍然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而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它是把食品监管相关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人和事,使其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
一、我国食品安全执法现状
(一)执法主体众多,权责不明
当前,我国具有食品安全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体有工商、质检、卫生、环保等十几个部门。虽然食品安全监管实行以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原则,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执法边界不够清晰地地方依旧很多。长期以来食品安全的管理职能散布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科技、环保等多个部门,而且各个部门下面还设有若干分支机构、若干代理机构,再加上地方各级食品管理部门,导致管理部门极其庞杂。这种多部门监管体制易造成交叉管理和执法空白,出现“大家都管,又都不管”的结果。这种权力的交叉重叠会导致重复处罚等现象的发生,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降低了行政执法效率。
(二)执法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执法人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执法的质量和效率,食品安全的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执法,对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有较高的要求。执法人员专业技术素质的高低影响着食品市场的安全。如果执法机关人员的技术先进,执法机关就能快速、准确地检测出食品问题,及时向公众发布信息,从而保障食品市场的良性循环;反之,执法人员只能靠眼观、手感等直观感觉来判断食品问题,显然这与高速发展的食品行业和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期望是极不适应的。而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执法队伍中的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这也是之所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率高于发达国家的因素之一。
另外,执法人员的执法理念尚待转变,目前部分执法人员依旧在以传统的执法理念从事执法活动,不能完全依照法律严格执行监督。一些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也存在问题,贪污腐败等现象严重。
(三)执法部门滥用权力,执法公正欠缺
在我国,现实操作中,部分主管行政部门既是法律的制定者又是法律的执行者,很多部门规章、行政法规的起草者就是行政主体,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很大作用,而在制定的过程中制定者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必然要为本部门谋求更多的权力,而克以被监管对象不对等的义务,这就导致了行政执法的依据本身就不是公正的,所以执行活动当然毫无公正可言。
(四)相关保障机制缺失[1]
公平的实现要以完善的立法为前提,以公正的执法为条件,并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机制以确保执法效果的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而执法力量不足和经费紧张仍然困扰着一些部门和地方,制约着公正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一些基层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机关。由于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使食品安全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显得力不从心,不能很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一些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经费保障与执法成本不相称,技术装备与法律要求不相称,给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五)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督主要是实行人大监督和执法机关内部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执法上形成的是多部门管理的格局,形成了“多头分散、
齐抓共管”和“多头有责、无人负责”的局面,严重影响了监督执法的权威性。[2]由于各部门之间权责不明,导致监督混乱,部门间矛盾冲突不断,监督不能做到制度化、长期化。
而人大的监督职能则没有运用到位,在现有的监督方式中,人大运用比较多的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受理人民群众申诉控告和检举等,而法律规定的如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职等刚性监督手段很少运用,甚至从未运用。
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制度
按照合法、规范、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推进行政执法的改革,建立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督执法部门,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政策,消除十几个部门之间权利交叉、责任不明的弊端。从根源上解决重复执法和直发空白的问题。明确责任分工,建立有效地责任机制,以促使执法部门积极公正的行使权力,杜绝权力在部门之间的撕扯和责任的推诿。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的做法,成立食品安全监督委员会,并在地方设立下设机构,专门从事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独立于其他任何行政部门。

(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首先,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完善人员管理制度,竞争上岗,加强考核,引进专业技能高的人才,将部分职业技能水平较低的执法人员清出执法队伍。其次,要转变执法观念,严格依照法律行使权力,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错用。最后,加强执法人员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坚决杜绝腐败。
(三)严格限制食品安全立法权
由于立法主体的混乱,导致了食品安全在立法阶段便存在严重不足,因此必须严格限制食品安全立法权,清理、完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系统整理我国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立法、强制性标准。逐步形成严密的、较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律网络体系。[3]
(四)加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保障,完善监督机制
1.在执法人力配置、经费落实等方面给予保障,这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人员配备上,要配备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各类人员,以满足各项工作的需要。在经费保障上,要将食品安全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人员工资、日常办公、法制宣传、政策调研、执法装备和执法办案等经费予以保障,推动食品安全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2.首先,强化人大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中的监督作用,各级人大及常委会要通过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切实实施;其次,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十分必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时期相互制约。最后,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的作用,发扬其影响面广、见效快等特点,将行政执法活动至于阳光下,增强其透明度,使其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扩大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参考文献】
[1]黄仕红:《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学术论丛》2009年第1期
[2]欧阳碧媛:《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研究》,2008年5月
[3]徐海洋:《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立法研究》,2008年4月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