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假释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81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根据该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少只需执行十年就可以假释,这与笔者所主张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至少应服刑25年不符,应对我国现有假释规定进行修改,修改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25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在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刑期的限制。”
3、关于死缓的规定。
现行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死缓减为无期的,适用上述有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进行减刑和假释的主张,在刑罚执行的期限上不会和无期徒刑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时的情况发生矛盾。但是对于死缓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来讲,则达不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少执行25年刑期的要求,因为这种情况下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最终被执行的刑期是22年。这种规定违背了刑法的公平精神,原因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执行至少25年的刑期,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考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却实际上最多只执行22年的刑期,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取消死缓可以减为有期徒刑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高铭瑄.《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河北法学》2008第26卷第2期.
[2]高铭喧:《略论中国刑法中的死刑替代措施》,《河北法学》2008年第26卷第2期.
[3]【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周振杰译,《死刑的全球考察》,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版.
[4]赵秉志:《中国死刑替代措施要论》,载《学术交流》2008年第9期.
[5]米良译:《越南刑法典》,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本文系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蕾计划指导性计划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合同编号2008BZC042)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泰山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