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办案取证难的原因及对策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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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进入全面、深入的改革开放时期,新旧体制的转轨进入了关键时刻。在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同时,社会矛盾和诱发犯罪的消极因素增多,从而出现了犯罪现象大幅上升的势头。然而最近阶段刑事错案的频发,特别是“赵作海案”的出现对公安机关的取证能力存在质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侦查破案、刑事取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如何依法规范刑事取证活动,提高办案质量是摆在每位侦查人员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侦查办案取证的现状
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是认定犯罪事实的依据。收集证据是公安机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核心任务。但是在现实的侦查实践中,法律对于证据的要求较高,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是公安机关最为棘手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案件侦破的速度和质量,也关系到起诉审判活动的进行。当前我国许多刑事案件,甚至是许多大案、要案,由于证据不足或无法收集到有效证据而不予起诉或难于认定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破案率低,公安机关破案的压力增大。与此同时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例如,现在高发的“两抢”犯罪案件,发生快、逃逸快,基本上无现场可以勘查,犯罪分子又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公安机关在办理“两抢”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调查取证难深挖难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只能就案论案,无法深挖和扩大战果。有时即使案犯交代了犯罪事实,由于时过境迁,受到寻找受害人困难、没有报案记录、证人嫌麻烦不愿提供证言等因素影响,难以破案定罪。所以,侦查办案取证难成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破除案件的一个重要障碍。
二、当前侦查办案取证难的原因
(一)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的情况下,“依靠群众”取证出现困难
“依靠群众”,是我国刑侦方针之一,指刑事侦查部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坚持群众路线,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使刑事侦查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上。这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成功的根本经验,也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特色。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只有依靠群众,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才能广泛开辟线索来源。但是,进入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增长,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使得一部分人的观念发生了很打变化,许多知情人拒绝像公安机关提供情况。同时,由于当前犯罪率上升,犯罪分子越来越狡猾,犯罪手段越来越凶残,一部分知情人,甚至是被害人害怕遭到报复,不肯提供情况。导致有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拿不到,给破案带来困难。
(二)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
现在刑事犯罪分子作案大多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挥霍快。因此,刑侦部门办案、取证必须以快制快,分秒必争,在有限的时间内将证据拿到手。但实际工作中,有些侦查人员取证时不分轻重缓急,时间观念淡薄、拖拉作风严重,贻误取证时机,导致某些证据灭失、损毁,增加了破案难度。
1、对特定案件取证不及时
对于公共场所现场人员流动性大、机动性强、作案人易于潜藏或逃跑。案发后有些办案人员往往把查找线索与取证对立起来,破案后取证再走“回头路”,结果丧失寻找受害人或见证人的最佳时机。对凶杀、爆炸、伤害、投毒等命案的作案人、被害人临终前调查取证时,有的只顾救人不注意取证,结果使“活口”变为“死无对证”,使案件的侦破、定性、处理工作走弯路;有的对破坏严重的现场缺乏取证信心,轻易放弃勘验、检查,丧失破案的第一手材料。对容易自然灭失的证据取证不及时。
2、对科技含量高、运作速度快的智能犯调查取证手段不足
有些作案分子利用计算机网络、数字化通信设施犯罪,有的利用前沿科学技术作案。此类犯罪人无论从策划、实施还是在反侦查、反取证方面,都更加隐蔽快捷。而与此相适应的取证工作,远不能适应对敌斗争的需要。
3、勘查取证不细致
有些案件的现场勘查中,应该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未能发现提取;调查访问过程,对案件知情人、见证人的询问不全不细、丢三拉四;讯问犯罪嫌疑人粗,对某些重要情节诸如作案动机、共同犯罪中的同伙、作案过程及细节等未能搞清,前后不一,矛盾重重;证据材料制作不规范,办案人和有关人员签字手续不全,甚至因鉴定材料用词不当或因错字,而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三)忽视取证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要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而且证据的采用要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是我国法律禁止的。未经法庭查证核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取证的合法性是确保证据质量的前题。但在侦查过程中有些侦查员不注意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导致花了大量的精力搜集的证据因取证过程不合法,而成为无效证据。
1.取证的主体不符合要求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8条规定:“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机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有的部门执行这一规定不认真,如:询问、讯问、记录一人承担;安排工勤员、联防队员参与调查取证做材料;有的取证时不出示任何证件,使证人搞不清取证人的真实身份。

2.调取证据的程序不规范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现实中有的侦查人员在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调取证据时,有的不办理任何手续,随意“拿来”入卷,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讯逼供,对证人采取暴力取证的犯罪行为,导致案件中的证据效力有问题,为案件诉讼埋下隐患。
三、当前侦查办案取证难的对策
(一)在“依靠群众”的同时加强犯罪情报秘密取证的建设
针对现阶段“依靠群众”取证难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大力加强犯罪情报业务的建设,通过强有力的情报工作,事先获取预谋犯罪活动的情报信息;提前做好犯罪取证的准备,采取有效的秘密侦查手段和技术侦查手段收集有关的证据,采取主动出击,在侦查的同时就掌握了犯罪的证据,有效地对付动态社会条件下日趋流动化的犯罪和日益突出的系列犯罪,和没有证人、被害人或证人被害人不愿意告发、作证的情况。但同时还要注意,用秘密手段收集的证据要及时的用公开的手段使其合法化,成为有效的定案依据。
虽然公安机关要加大情报、技侦等手段来获取证据、打击犯罪,但是并不是否定人民群众在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因为犯罪分子不管多么狡猾,总会有群众知道他的行踪,了解他的言行,只要群众参与并愿意提供协助,侦查破案的效率就会大大的提高。所以我们要采取情报等特殊手段和依靠人民群众这两种手段来调查取证,打击犯罪。
(二)提高现场勘查的能力
在现场勘查中,侦查员要对现场中的每个细小环节都要认真研究,妥善保存每一可能的特性。要学会从掌握的证据入手,以证据查找嫌疑人、确定嫌疑人,克服从人入手找证据,以口供定案的弊端。
首先,侦查技术人员应有这么样的高度的认识:1.现场肯定保存有案件有关的侦查线索和破案证据;2.只要有现场则必须进行勘查;3.只要通过认真、细致的勘查,必然会获取与犯罪相关的痕迹物品。只要有了这样的态度与决心,现场勘查质量就能够得到保证。
其次,要加强对痕迹物品的采集。在现场勘查中既要注意搜集传统意义上的明显的、宏观的痕迹物品,又要注意发现与搜集现场上与犯罪相关的一些特殊痕迹物品,尤其是在没有明显的痕迹、物品的情况下,更要注意这些特殊痕迹物品的发现与搜集。现阶段现场上出现(或可能出现)的特殊痕迹、物品主要有如下几种:1.微量物质(如粉尘、泥土等)勘查人员应深刻认识到:(1)由于物质交换,微量物质必存在于犯罪现场;(2)证据的价值不在于其形态的大小,而在于其与案件之间的内在联系。2.隐形痕迹(如无色潜在的汗垢手印,赤脚印等)3.无形痕迹(如气味、脚臭味、尿臭味等)4.习惯痕迹(如步法痕迹、使用工具、凶器的动作习惯、书写习惯痕迹等)5.残缺痕迹(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在现场上未留完整的或虽留完整的但经清理打扫而未清除干净所留下的痕迹)。这种痕迹对侦查破案意义十分重大。
(三)树立证据意识
侦查破案水平的高低,取决于证据的质量,现场勘查是收集获取证据的重要渠道。因此,勘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同刑事犯罪分子的较量集中体现在证据方面,证据问题是侦查工作的核心问题。刑事犯罪分子在现场上总是千方百计地毁灭、隐匿证据,而勘查工作的目的就是要努力获取证据、核实证据。这就要求在勘查工作的过程中,将证据意识贯彻始终。树立证据意识,一是要明白勘查目的,勘查就是为了获取证据;二是要把与犯罪有关的证据和其他相关的痕迹物品加以区别;三是对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要依法予以搜集。实践中,勘查人员只知道收集破案证据,而不注意将其固定并转化为诉讼证据,也就是说,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较为忽视,尤其是对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未引起高度重视,结果导致走了许多冤枉路,费力费时不少,还眼睁睁地看着犯罪嫌疑人因疑罪从无被无罪释放。这都是在我们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倍注意和引以为戒的。组织侦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取证的自觉性。目前除深入学习“两法”外,还要学习《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面掌握取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要求,做到用足法律法规,促进取证工作健康发展。
此外,要加强侦查人员取证基本功训练,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搞好调查取证基本功的培训。积极让侦查人员参与办案实践,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通过办案总结经验,提高调查取证水平。还要全面启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破案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干警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积极性,使之在实践中增长才干。把侦查办案取证的难度降到最低。
(作者单位:中国刑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