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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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义
检察机关是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意义。
首先,检察机关的每一项司法活动,都体现着民主与法治,推动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其次,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彰显社会公平与正义;第三,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带动着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氛围;第四,检察机关高扬打击、预防、服务的旗帜,通过打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改革者,鞭挞投机者,营造健康有序、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活力;第五,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后,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问题及分析
1、刑事政策的缺失。刑事政策是对犯罪这一公共现象的认识和管理。[1]长期以来,从属于维护社会治安的压力,检察机关的工作以地区维稳为中心,特别是二十余年来的连续严打,在整个“从重从快”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执法实践过渡工具化,专注于打击犯罪,注重犯罪的认定和量刑,对于人权维护、非犯罪化措施的探索、司法定位等方面或有不足,缺乏从社会学层面上对犯罪现象进行分析,更没有从一个统一的刑事政策理念入手引导司法实践。尤其面对表现形式比较激烈的社会冲突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轻率的把公检法推到第一线,这不仅无助于矛盾化解,有时反而引火上身,一味的严打刑罚造成检民对立、干群对立,使综治管理主体处于敏感而脆弱的位置。
2、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存在问题。刑事申诉检察工作在社会矛盾化解这个大系统中是一个重要的子系统,以直接处理人民群众诉求为己任,通过纠正错误决定、依法赔偿、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做好善后息诉工作,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释法说理不到位,对释法说理重视不够,处理方法简单、结案了事,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误解或不服;二是量刑偏轻偏重或畸重畸轻,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往往让群众对刑事和解产生“花钱免罪”和“花钱买刑”的认识误区,认为适用刑事和解会导致司法不公,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三是刑事和解效力缺乏法律保障,出现双方当事人和解后一方当事人反悔这种“和而不解”的现象;四是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的决定后,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将怨气发泄到司法机关;五是执法水平不高,侦查机关存在能力水平低和责任心不强,方法简单粗暴,甚至刑讯逼供、放纵犯罪等问题。
3、检察机关参与力量不足。检察机关只有在办好案件的基础上,才能着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但做到保质保量办好案,尤其面对一些复杂案件时,本身就占用了大量时间,加之检察机关的社会综治方法单一,通常采取检察建议和走访下乡的方式,无法对发案单位进行长效监督管理,与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协调合作等方法又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此时检察机关自身力量就显得有些不足,对社会综治工作也就不能全面进行了。
4、综治对象的重视度不够,犯罪源头存有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的目的就在于要通过治理,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减少,使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得到明显改观。但有些单位对综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于违法犯罪现象消极、不作为的态度极大折损了综治工作的社会效果。如在检察工作中,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后,部分单位没有给付回函,只是敷衍了事或者干脆视而不见,致使综治工作无法真正实施,犯罪源头依然存在。
三、检察机关参与综治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1、深入基层,下沉综治工作重心。就综合治理的工作路线来说,要坚持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充分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群众路线。检察机关作为综治工作的主力军,要坚持和群众路线相结合,依靠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调解组织,发动和组织群众关心参加治安工作。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争将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针对于此,应建立健全综治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实行综治工作区域化管理,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访。例如建立村级综治工作组,将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设置镇级综治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本辖区内社会稳定情况做出分析后进行工作部署;建设社区综治服务部,使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能够同步到位,同时与公安机关联合起来,检务工作进社区能够有效遏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

2、加强社会治安前端管理。社会治安前端管理就是针对社会治安管理这一特殊职能,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检法,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跨前一步,抓早抓小,充分履职,协同配合,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治安问题或可能衍生为治安问题的其他社会问题的防范、管理和控制,通过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将发现的尚处于萌芽状态的治安突出问题消灭在初始阶段,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2]检察机关作为司法部门,应该主动介入社会管理的相关环节或领域,主动开展防范性管理,协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综合治理,最大可能的压缩治安问题留存发展的空间。首先,要明确职责,防止滥用检力或不合理使用检力,坚决反对浪费检力资源,同时围绕公众安全感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点,勤于履职、敢于履职、善于履职;其次,要主动和工商、城管、卫生、文化、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因情施策,依托各管理部门的职能优势,集中运用各种管理手段,开展综合治理,如果出现有关部门缺位或者履职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主动干预,跨前一步,防止其发展衍变为治安问题;最后,基层检察机关贴近社会,情报信息网络健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和反映社情民意,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先动优势,因此应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符合本地区实际、符合实战需要、富有针对性、具有切实效果的对策建议,为党委政府出谋划策。
3、完善群防群治模式增强社会管控力。在奥运会和国庆60周年安保周期内,北京市建立起一整套符合新形势要求和特点的群众动员、发动、组织、管理等科学和有效的群防群治队伍,并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笔者认为应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群防群治结构,使其成为新时期有效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加强城市管理的一只不可替代的力量。群防群治新模式的创新之处应在于对社会面实行分层分级网格化防控。一是在全区县划分为外围控制区、基础保障区、核心安全区和重点管制区四大防区,分别设置检查站、堵卡点、巡逻线,梯次投入安保力量;二是乡镇细分为若干网络,每一个网格为一个防控单元,组成巡防小组,全面负责社区内人、地、事、物、组织的巡控管理;三是针对不同时期,实行社会面等级防控。按照三级常规防控、二级加强防控和一级超常规防控三个等级,部署相应数量的群防群治力量,最大限度降低突发事件的发生。群防群治新模式能够使社会管理和社会面防控更加严密有效,群防群治队伍广泛参与城市管理各项工作,人民群众安全感大大增强,也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极大的震慑。此外,此种模式真正把收集安全稳定信息的渠道拓展到最广泛的基层群众之中,对信息的收集更加灵敏,也为及时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
4、强化应急处突准备,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水平。司法部门尤其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处置指挥平台,进一步明确指挥权限、指挥程序、职责分工、处置办法和要求,加强经常性、常态化应急处突演练,全面推进现场指挥工作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规范,积极开展现场管理、秩序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党委政府,通报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舆论引导,不断完善舆情违纪应对程序,积极做好突发事件、敏感问题的信息掌握和口径应答,第一时间作出应对反映,第一时间加强舆论引导,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的社会影响。
5、加强对特殊群体的预防管理工作。社会治安的群体性事件突发并且涉及面广,参与主体多元化是主要问题之一。这些特殊群体涉及工人、农民、教师、军队退役人员、武警转业干部、传染病患者等各个职业、各个阶层。同时,社会治安的特殊群体表现出的组织化倾向日渐明显,单批事件参与人数趋多。一些群体性事件不但规模大、人数多,而且反映出组织化倾向,特别是涉众型群体性事件中,背后都有骨干分子组织、策划、指挥。特殊群体容易在社会中引爆“烂苹果”效应,是扰乱社会治安的导火索,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头号及关键对象。首先,流动人口属于侵蚀社会治安的特殊群体之首,应对其加强管理。应紧密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流管组织,加强动态信息掌握,依法打击流动人口滋事扰乱等违法行为,做好对流动人口的各项检察工作。其次,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突出的问题,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开设法律课程、德育课程,拓展教学思路、改善教学方法,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荣辱观念,将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提高针对性与有效性,尤其是做好对一些“问题”学生的帮扶引导,抓好管理和教育工作。另外,要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清理整顿围绕在校园周边的社会闲散青年,对青少年经常聚集的活动场所加大监督力度,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及各种不良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学生的影响,优化学校教书育人环境。
【参考文献】
[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陆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

[2]周永正:《社会治安前端管理研究》,《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9期,13页.
(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