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现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由有权机关在相应立法中对那些不利于同工同酬权利救济的内容进行修正。如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作适当延长,可考虑至少和现有一般的民事时效统一(二年);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更偏向于处于弱势地位的被除数派遣劳动者,让资方承担更多的同工同酬举证责任。
劳务派遣制度这种新型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务派遣公司、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三方的法律关系,限于作者学识水平,本研究课题对所涉问题的分析研究还不够全面,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的同工同酬等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务研究不够深入,有关权利保障的程序设计未能能细化,作为立法建议,其可操作性仍然欠佳。希望本文对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研究能发挥抛砖引玉的作用,也恳切期望各位专同仁能提出批评意见并献力对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期望对新形势下的劳务派遣实务工作有现实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
基金项目:浙江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度科学研究规划课题《劳务派遣工实现同工同酬的立法完善研究》(XKT-09G22),研究成果。
【注释】
①朱四明,张建飞.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8 期
②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桦宇,万江.劳务派遣法律实务指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
[2]郑尚元著.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3]董保华.《劳动力派遣》.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5月
[4]杨景宇.李飞劳动合同法释义.中国人事出版社,2007
[5]蔡锦.我国劳动派遣法律制度思考.法制与社会,2007.(02)
[6]吴宏洛,陈月生.劳务派遣:规范与发展,东南学术,2007.(02)
[7]朱四明,张建飞.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修正,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8期
(作者单位:湖州广播电视大学)